組織章程

台灣康氏宗親總會 章程

(106.1.8會員大會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 台灣康氏宗親總會(以下簡稱本會)。

         會章如右圖:

第 二 條 本會依法設立,非以營業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宣揚祖德、

             敬祖崇宗、發揮宗親互助精神、增進宗親福利及貢獻社會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

       立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

              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

              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1. 族譜、祖先文獻之考證、整理與出版。

   2. 尋根聯誼、支系探源。

   3. 敦睦宗親、互助合作。

   4. 有關會員之福利事項。

   5. 致力社會公益與慈善事業。

   6. 增進全球及兩岸康氏宗親交流聯誼。

   7. 調解宗親糾紛、增進族群融合。

         8. 其他有關本會宗旨附帶之活動及事業。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及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1. 個人會員:凡康姓宗親,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台灣公民資格者。

       2. 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康姓團體。

       3. 贊助會員:贊同本會宗旨之團體或個人。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團體會員應推派一人為會員代表,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              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

           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

           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時,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

          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

          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35人、監事11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同時選出候補理事11人、候補監事3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11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四人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總理督導會  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事長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四位副理事長互推一人代理之,

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3人,由監事互選之,並由監事就常務監事中選舉一人為監事主席,監察日常會務。

監事主席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監事一人代理之,

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廿一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二條 本會設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四人及工作人員若干人

秘書處編組及工作人員依需要另訂。秘書處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會務

本會置財務長一人,置會計一人、出納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財務事務。

人事均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選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廿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廿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

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得請求召開之。

第廿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廿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各召開會議一次,常務理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開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他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卅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卅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預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卅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卅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五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卅六條 本章程經102年1月5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102年4月29日台內社字第1020157972號函准予備查。

         本章程之修改,應由理事會向會員大會提出,經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決之。

         本章程於106年1月8日經會員大會修改通過,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自同日開始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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