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第一個康氏祭祀公業
admin10 3 月, 2015康氏文化論壇, 文化
祭祀公業為臺灣相當特殊的社會團體,祭祀公業條例第一條開宗明義即說,為祭祀祖先發揚孝道,延續宗族傳統及健全祭祀公業土地地籍管理,促進土地利用,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
其中三個重點,即祭祀祖先發揚孝道、健全祭祀公業土地地籍管理、增進公共利益。重中之重是土地物業,沒有共有土地物業即沒有成立祭祀公業的必要。筆者研究台灣康氏源流多年,一直沒有發現康氏相關祭祀公業,近期忽然掌握到一個康氏祭祀公業的訊息,對於台灣康氏歷史而言,彌足珍貴,特別與宗親分亨。
祭祀公業係明、清以來先民離鄉背井來台拓殖發展,為懷念原鄉祖先,而由子孫集資購置田產,以其收益作為祖先祭祀時之備辦及聚餐費用,或來台始祖留下一筆土地或物業,由後裔共同持有,並推選委員會以便管理,以每年的租金或利息收益,作為掃墓與祭祖等等的經費。
其意義是使祖先有「血食」,後代子孫聚集「吃祖」,充分顯示當時台灣先民社會慎終追遠、尊祖敬宗優良傳統美德。因此祭祀公業組織,可以說是代表台灣漢人社會獨特而具有歷史意義的習尚,相傳源於宋朝之「祭田」。
據統計,截至2005年,臺灣祭祀公業財產約有1100筆左右,土地面積超過8000甲(約7800公頃),價值超過400億美金。
筆者發現第一個康氏祭祀公業是在台南市新化區,全名為「祭祀公業康含益派下」。康含益係福建漳州府龍溪縣許茂社人士,約在清嘉慶初年來台,在台南新化落地生根,繁衍子孫,經過近二百年傳承,自是樹大葉茂,目前已傳至第十代,該派下一直是新化地區的旺族。
後代子孫康文榮說,日據大正年間曾有統計,新化地區七名富豪中,有三位是康姓氏人家,康含益派下第六代子孫康鐵柱即是其中之一,財力可想而知。